《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2015年12月23日 21:28:56 来源:柘荣新闻网 作者:柘荣新闻网 评论(0)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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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收养有什么要求
  (一)我国《收养法》对收养人的的要求
  1.收养人须为成年人。
  2.收养人须无子女。
  3.收养人须无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4.夫妻一方需无生育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
  5.收养人须有正确的收养动机和良好的思想品德。
  6.收养人须具有抚育儿童健康成长的经济条件。
  (二)对被收养人的要求
  1.被收养人一般应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为了照顾某些年老体弱无子女的人,我国现行政策允许他们确有必要时收养一个成年人为子女。但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年龄差须达20岁以上,被收养人须为未婚青年。
  2.独生子女不得被收养。
  (三)对送养人的要求
  1.送养人的子女须不止一人。所谓子女不止一人,是指健康子女不止一人。如子女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但是一个是健康的。其他子女为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患者,那么,这些子女的父母亦不得为送养人。
  2.送养人有配偶的,须双方同意。单方送养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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