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停车费如何收取

2015年12月23日 21:28:55 来源:柘荣新闻网 作者:柘荣新闻网 评论(0)

核心内容:小区停车费应该怎么收取?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取不超过30%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小区停车费收取问题。
  物业提取不得超过30%
  小区车子日益增多,占用业主公共部位新划车位的现象十分普遍,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自然“水涨船高”。但这笔收费却经常是一笔糊涂账,业主也时常质疑,是不是都被物业“黑”走了。
  此次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规对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给予一一明确。
  所谓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施划的停车位进行经营和维护管理,对停放者收取的费用。
  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对于这一停车费收入分配,新规再次明确,“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取不超过30%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其余收入按照规定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章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管理
  第二十条 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施划的停车位进行经营和维护管理,向停放者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取不超过30%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其余收入按照规定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市政抢险等车辆临时停放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施划的停车位的,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应当经多数业主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管理规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涉及有关共有及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多数业主书面同意。
  前款规定的经营收入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取不超过30%的经营收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其余收入按规定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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