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刘某同为柘荣县富溪镇前宅村村民,刘某曾向陈某借款,至今未还,但双方对借款数额一直存在争议,陈某认为借款金额为2000元,刘某却认为自己只欠陈某1000元。2014年8月25日,骑着摩托车的陈某恰好在路上遇到了刘某,便下车向刘某催讨借款,双方再次因借款数额发生争执,一气之下,恼羞成怒的陈某向刘某的左腹部打了一拳。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
案发后,陈某主动自首并赔偿刘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8000元,取得了刘某的谅解,刘某申请免予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柘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求得谅解,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追讨债务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必要时可走法律渠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强制执行。切不可一时冲动采取过激行为,否则,债讨不到反要向对方赔钱不说,自己还可能担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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